甘肃省粮食经济学会章程

 

甘肃省粮食经济学会章程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根据示范文本修订试行,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七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甘肃省粮食经济学会(英文译名THE GRAIN ECONOMIC CORPORTION OF GANSU PROVINCE,缩写GE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系由全省从事粮食经济工作者、粮食经济理论研究与教学人员、与研究粮食经济有关的部门的专家学者,以及各地、州、市和省直单位粮食经济学会(研究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团体,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注重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团结和组织全省粮食经济工作者,理论研究、教学人员,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探讨粮食经济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促进粮食商品生产,活跃粮食商品流通,指导粮食合理消费,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甘肃省粮食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甘肃省兰州市民主东路28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粮食流通的基本规律及其同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内在联系;

2、研究我省粮食政策发展变化的历史经验,研究和探索粮食发展战略;

3探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粮食流通体制、粮食宏观调控、粮食储备体系及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等方面的有关政策;

4、探讨在新形势下,国有粮食企业的经营机制,提高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

5、研究和介绍国内外粮食经济理论和粮食生产、消费状况,以及粮食商品经营管理的经验;

6、举办各种形式的粮食经济理论讨论会和学术报告会,交流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参与人才培训、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7、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资料,宣传党和政府的粮食方针政策,交流各地信息和工作经验,促进粮食经济理论研究工作的健康发展;

8、协调指导省、地(州、市)粮经学会和省属单位的学术研讨活动,对外推荐优秀成果,选派会员参与有关学术研讨活动,奖评粮食经济研究的优秀成果和学会活动积极分子。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粮食经济研究,关心学会工作,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研究成果;

(六)关心和支持学会工作,积极进行学术研究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

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代行其职权,重要决定须提交下次常务理事会追认。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人员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

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1997年7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